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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电网络违法发布电视广告,被罚10万元

云栖网 2021-03-12 09:41 来源: DVBCN中广5G作者:迦南

云栖网:近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一项处罚决定案例。

经查,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至11月份期间在天津导视频道为天津厚德一蜂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德山大药房有限公司以及辽宁朝花药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发布了“糖一手淇糖米、控糖十三灸、百年退翳丸以及古连太舒筋活络丸”等四种商品商业广告。

经核实,“糖一手淇糖米”属于普通食品,在广告中使用了“淇糖米有利于餐后血糖的控制,胰岛功能的保护,更有利于心脑血管并发症的预防”等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此广告共发布10次,收取广告费用8000元。

“控糖十三灸”产品实际名称是“医用冷敷贴”,属于国家批准的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为吉长械备20200214号,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往肚子上一贴血糖就降下来了”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共发布3次;“百年退翳丸”商品实际名称是“拨云退翳丸”,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3403,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患者说多亏了百年退翳方,可以看电视了,也能出去溜达了”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共发布36次,共收取上述两种商品广告费用19500元。

“古连太舒筋活络丸”商品实际名称是“舒筋活络丸”,属于国家批准的非处方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1020265,在广告中通过消费者的阐述来宣传产品功效,使用了“吃了一丸手就不疼了手也不发僵发麻了”等广告宣传用语,进而达到推荐产品目的,共发布20次,收取广告费用1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以及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如下:

1、针对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行为,处以没收广告费29500元,处以罚款49000元;

2、针对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没收广告费用8000元,处以13500元。

合计没收广告费用37500元,处以罚款62500元,总共合计处罚为1000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