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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新时代教育之变,开创教育统计法治建设新局面

云栖网 2018-08-03 09:18 来源:教育部

云栖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明确要求探索统计规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有针对性填补统计领域“短板”,加快健全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动能统计,加强社会领域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统计现代化上迈出更大步伐。

教育关系国计民生,教育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教育统计工作对于教育事业发展具有的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作用。近期,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出台了《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对标中央新要求,面向教育新时代,规范了教育统计工作的方方面面,对于全面推进教育系统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促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强化统计责任担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中心要义。《规定》始终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在整个规章中。第七条规定,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第十五条规定,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第十七条规定,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第三十三条规定,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所有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地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二、明确专项经费要求,保障机构人员队伍建设

《规定》首次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的要求,并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关表彰和奖励举措。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五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另外,在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方面,《规定》明确界定了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范畴,提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教育统计工作”,并具体规定了综合统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同时,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或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职能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另外,《规定》还对教育统计人员的基本职业规范、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出具体要求。

三、严格统计调查管理,规范统计调查程序

《规定》提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并按规定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1.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要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2.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程序要规范有序

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教育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未标明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教育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这些规定保证了统计调查过程和程序规范,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统计数据采集的真实和准确。

3.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

为从根本上解决因统计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数据“打架”问题,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四、严格统计资料管理,维护统计调查对象权益

数据共享是教育统计工作的价值体现,数据安全是教育统计数据管理的底线。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和信息公开的大形势下,依法满足数据共享要求,同时依法保障数据安全是当前教育统计法治化的关键。这些规定也是对统计调查对象权益的很好保护。

1.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首次明确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2.保护教育统计资料安全

第八条规定,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做好有关统计资料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并再次强调“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3.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规定》明确提倡实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公开,依法公开数据生产的过程和结果,提升数据共享和公开水平,提供社会公众查询。

五、强化统计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违法责任

《规定》首次明确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完善了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强化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明确统计工作检查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2.强化教育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教育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其首要要求就是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所以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3.细化领导人员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明确了领导人员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为依法治统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4.加大对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

增加了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种类和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不按时、拒绝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漏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统计资料以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的,都应当追究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